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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优业家具有限公司 / 2008-10-24
情:2007年4月30日,深圳某家私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他人为其运输各种进口红木家具计181付,该车家具从深圳运往江苏省苏州市。途中被林业部门查获,林业部门以该公司未办理木材运输证为由,对该公司作出没收红木家具181付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以运输进口家具无需办理木材运输证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林业部门对深圳市某家私实业有限公司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
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维持林业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评析:广东省林业厅粤林[1999]2号文件《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木材凭证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广东省林业厅办公室粤林办函[2002]59号文件 《关于上报广东省列入凭证运输木材范围的函》规定,广东省列入凭证运输的木材是指原条、原木、锯木、小木、木片、竹材。列入凭证运输的木制半成品和木制成品指门窗料、床板、木(竹)地板、木砧板、木包装箱、木线、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细木工板、贴面板(装饰板)、竹材半成品,以及折合消耗木材0.5立方米以上的木(竹)制家具和木(竹)制工艺品。该两份文件并未规定进口木材无需办理木材运输证。
本案中,深圳市某家私实业有限公司运往苏州的红木家具181付属消耗木材0.5立方米以上木制家具,应当办理木材运输证。(徐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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